法制網訊 記者徐偉 通訊員馬聖玉 孔令明 男子張某流竄四川、重慶等地實施盜竊,周某、齊某等8人分別購買或代為銷贓從中謀利,近日,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,張某等9人最終將受到法律的製裁。
  經查明,2014年5月至7月期間,被告人張某先後去至四川、重慶市合川區等地連續作案9起,實施摩托車盜竊,所盜財物價值共計80000萬餘元。期間,張某將摩托車賣給周某,周某明知是盜竊所得贓物仍予以購買,並轉賣給齊某,從中獲取利益;齊某明知是盜竊所得摩托車,仍予以購買自用。張某盜竊案中,8人涉案代為銷贓或自己購買使用。9月,公安機關將張某、周某等9人抓獲。
  法院認為: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多次秘密竊取公民財物,數額巨大,其行為已觸犯國家法律,構成盜竊罪;周某、齊某等8人明知是犯罪所得,而予以收購或代為銷售等,其行為均已觸犯國家刑律,構成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罪;張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,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;周某、齊某等人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,如實供述各自的犯罪事實,並提供相關重要線索,可依法酌情對其從輕處罰。
  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、性質、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,合川法院以盜竊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三年,並處罰金30000元;以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周某、齊某等8人拘役、並處罰金,此判決十日後生效。  (原標題:1人盜竊8人“遭殃” 代為銷贓和購買者被判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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